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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改革试行办法
华师行字[1996]21号

《华中师范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出台后,以下内容按新办法执行。

  为了加强统筹医疗管理,使我校教职工子女能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针对目前统筹医疗方面存在的问题,本着“自愿参加,合理负担”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统筹医疗的条件
  凡我校正式教职工的子女,年龄在半岁以上,18岁以内,有本市户口,在自愿的原则下,经体格检查无先天性或其他严重疾病者均可参加。


二、统筹医疗费的缴纳标准
  1、凡参加统筹医疗的教职工子女,每人每月缴纳统筹费五元。
  2、我校企业编制和大集体职工,其子女参加统筹医疗的,个人除按本办法缴纳统筹费外,所在单位还必须每年为该职工子女缴纳上年度我校统筹医疗费人平均实际支出数额后,方可享受统筹医疗。


三、统筹医疗费的报销比例
  校内就医或经校医院医师签署意见同意转校外指定医院就医,双职工子女报销医疗费70%,单职工子女报销医疗费50%。按此比例,门诊或住院的医疗费,双职工子女一次报销400元封顶,单职工子女一次报销300元封顶。除急诊且居住在校外者外,凡不经校医院同意自行转诊或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者,医疗费全部自理。在医疗费报销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统筹医疗待遇。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华中师范大学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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