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为加强和规范本校教职员工公费医疗服务,根据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文件:鄂卫发【2001】17号、鄂卫公【2002】5号、鄂卫发【2004】102号、鄂卫发【2004】104号、鄂公医办【2007】3号、鄂卫函【2008】564号等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1、本校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受长期抚恤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
2、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人事代理、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医保的职工等不享受公费医疗。
3、各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具体报销比例按国家规定确定。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3、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已报所在单位备案并经校医院同意),在当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4、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
5、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公立医疗单位)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6、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7、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8、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9、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10、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自费范围:除以上10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举例如下:
1、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2、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3、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规费、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
4、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5、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6、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7、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8、各种磁疗用品费。
9、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或公费医疗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10、未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11、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2、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13、其他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三、公费医疗管理
我校公费医疗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委托校医院进行管理,具体参照《湖北省公费医疗药品目录》第四版和2011年华师第八次校长办公会纪要。
1.药品:甲类、乙类(公)药品全报;乙类限制性药品报销85%(离休人员除外);非甲非乙类、丙类药品自费。
2.一次性材料:自费。(离休人员单项超过500元以上者,报销80%)
3.人造器官和植入性材料报销80%。
4.检查费超过180元以上报销90%。
5.异地门诊就诊或住院,按正常处理后的85%报销,仅针对急性突发疾病,非急性突发疾病按自费处理。
6.癌症靶向药物不予报销。
7.Pet-ct不予报销。
8.血液透析报销95%。
9.造影剂报销70%。
10.X-刀、γ-刀、射频治疗、高压氧治疗报销75%。
11.起搏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报销80%。
12.经同意的器官移植(不包括源)报销95%。
13.体外震波碎石报销85%。
14.CT、ECT、DR报销90%。
15.MRI报销80%。
16.床位费:副省级以上干部套间房100元/天,副省级以上干部单人间房67元/天,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38元/天,其他在职或退休职工床位费32元/天。
17.其他:一般专项护理、工娱活动、超声计算机图文报、麻醉分析、层流手术室手术费加收、病理体视学检查与图像分析、X线摄影加滤线器、ABO血型鉴定、ABO红细胞定型、Rh血型鉴定、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空气负离子治疗、中医辨证论证、各种评定等均属自费。
四、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
华中师范大学设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卫生、 审计、组织、人事、财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学校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公室,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
(一)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对本校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施管理。
3、对本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4、负责本校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5、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6、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校医院,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1、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2、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3、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校医院应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二0一三年四月
说明:此管理办法是在2004年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执行情况修订完善的。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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