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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校医院     审核人:校医院     时间:2023年09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规2009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武政办【2011】16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待遇享受期的通知》(武医保【202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办”),挂靠校医院管理,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协调、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医疗待遇

第三条 全校所有全日制大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下同)均纳入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武政规【2017】24号文件要求大学生门诊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高校参保大学生人数给予定额补助。学生门诊费用由学校承担住院费用由市医保基金承担。

第四条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以下类型学生不纳入大学生医保:

1.已被当地政府认定为特殊身份的学生,享受当地住院医疗待遇,及学校参保学生门诊医疗待遇。

2.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3.无学籍及非全日制的大学生,可参加当地居民医保,并享受居民医疗待遇。

3.留学生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大学生医保的范围。

第五条 大学生(含外校转入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生、按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大学生医保费的缴纳,下一个自然年度可享受学校参保学生门诊医疗及校外就医门诊待遇、武汉市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及住院医疗待遇。

第六条 可纳入医保但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武汉市大学生医保的学生,及与学校已终止学籍关系的学生,不享受学校参保学生门诊医疗待遇,转诊校外就医门诊和住院费用,一律自行承担,不参与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用报销。

 

第三章 大学生参保待遇期流程

第七条 按照武医保【2021】112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起,参加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待遇享受期按自然年度计算,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原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入学大学生,可按规定补缴当年武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享受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保住院待遇。

入校新生9月至12月在原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参加武汉市大学生医保的大学生,住院费用由原居住地医保担负;在籍全日制新生经校医院健康体格检查合格,并建立学生个人健康档案后,方可享受参保学生门诊医疗待遇,住院部分按照武汉市医保政策执行。

第八条 按照武政规【2017】24号文件要求。学校每年9月1日至10月30日,须集中办理年度大学生医保线上缴费工作,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大学生医保缴费的学生,按照武汉市医保缴费时间进行补缴,补缴时间不再另行通知,相关政策以市医保最新政策为准。具体参保流程、参保对象及待遇见附件1。

 

第四章 参保大学生就医及报销管理

第九条 参保学生首诊医院为校医院,就诊时必须携带本人一卡通及医保病历,享受参保学生门诊医疗待遇;因病情需要,由校医院医生转诊到上级医院就诊的学生,按所转诊的指定医院检查或治疗,患者不得随意扩大转诊项目。每次校外门诊就医均需校医院医生转诊,转诊单有效期为一周。经转诊备案可享受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条 学生因病情紧急,无法到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可在附近2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并拨打校医院急诊电话备案,于24小时内携带病历等相关资料到校医院接诊医生补办手续。后续如需继续治疗,到校医院相关科室就诊。

第十一条 参保学生存在以下情况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1.患有先天性、慢性疾病、入学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因入校时处在间歇期未发作的疾病,入学后复发者,与此相关的疾病;

2.未携带本人一卡通及医保病历就诊的;

3.未经校医院转诊,自行校外就医的;

4.将本人病历和校园卡转借他人、持他人病历和校园卡冒名顶替、私自假冒医生笔迹签名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经校医院医生转诊的学生,具体报销比例见附件3。

第十三条 门、急诊异地就医

1.寒、暑假期间异地公立医院门急诊,限额50元/月;假期时间以每年校历时间为准。武汉市内学生、假期在校学生,寒暑假期间未按规定转诊,校外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异地寒暑假门诊比例报销。私立医院、药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都不予报销。

2.学校外派参加教学实习、集体性社会实践等,突发急症时就近当地二级以上医保公立医院就诊,留存相关病历资料作为报销依据。

3.延期毕业的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可享受门急诊费用报销,符合医疗费报销范围的费用报销比例50%,限1000元/年。

第十四条 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时间一年一次,毕业生为每年的6月份,在校生为每年的12月份。门诊发票有效期为上年度门诊报销截止时间第二天起,至本年度门诊报销截止时间;毕业生按学校通知的离校时间为准。门诊发票过期作废,不予报销。全年门、急诊参保学生医疗报销额度为4000元/年,具体报销事宜详见校医院官网。

第十五条 已办理武汉市城乡居民慢特病的参保学生,并享受武汉市医疗保险门诊减免待遇,不再享受学校参保学生门诊医疗相关病情的二次报销。参保学生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见附件5,具体操作流程请查询校医院官网大学生医保专栏http://hosp.ccnu.edu.cn/ylfw/dxsyb.htm。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参保学生医疗就医及相关费用的管理规定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大学生医保办(校医院)负责解释。

附件:

1.参保流程、参保对象及待遇

2.就医及报销流程图

3.参保大学生门诊报销比例

4.门诊自费项目

5.参保大学生住院报销比例

附件1  

大学生医保参保流程

 


大学生参保对象及待遇



附件2

参保学生武汉市内就医流程


参保学生异地就医流程



附件3

参保大学生门诊报销比例

个人先支付15%的费用,再照学校医疗规定的比例支付执行


附件4

参保大学生门诊自费项目

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出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20急救费用)、院外会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制剂加工费及添加剂费用和病历工本费。

2、疾病项目类:近视、弱视、斜视(含对眼)、先天性上睑下垂、内眦赘皮、粉刺、口吃、脱发、脂溢性皮炎、六指、“O”型腿、“x”型腿、性功能障碍、不孕不育、体臭、包皮包茎等;

3、治疗项目类:医疗美容(如五官整形、美容美体、净肤抗敏等等)、健美、非功能性整形(脐整形术、任意皮瓣成形术)、激光治疗(痣、疣、白癜风)、干眼雾化治疗、近视矫正手术、验光配镜、皮肤光子治疗(IPL、OPT等)、口腔科治疗(如种植牙、镶牙、洁牙、光固化、正畸治疗、非需根管治疗的拔智齿、非需根管治疗的楔状缺损填充等)等;中医体质调理、门诊理疗;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医疗咨询费(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健康教育费、保险费;各种健康体检费(如入学、毕业、就业、体育比赛前等体检)、司法医疗鉴定费、劳动医疗鉴定费;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筛查、跟踪随访等)的费用;磁疗、热疗、水疗和推拿按摩等辅助性治疗的费用;与医疗美容或正畸治疗等自费治疗项目相关的的前期准备及后继复查产生的诊疗费用。

4、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如各种磁疗用品、热敷袋等);各种康复性器具的费用(如骨折外固定支架、义齿、义眼等);检查、治疗中使用的一次性卫生器材、材料费:如抗螨虫治疗(茶树油贴、湿巾等),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彩色一次成像照片等。

5、检查项目类: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仪(PET)、电子束CT、CTA、人体信息诊断仪和胶囊镜、无痛内窥镜检查的麻醉部分等费用。

6、各类预防用药、生物免疫制剂、免疫增强剂等费用。

7、学生生育类的一切费用;未经转诊自找医疗单位诊治的医药费;节假日(寒暑假除外)、双休日异地患病就医的门诊医疗费自理;妇科抗缪勒氏管激素检查、HPV检查、宫颈防癌检查、孕前孕期体检等。

8、新生入学前已存在的慢性疾病,或因入校时处在间歇期未发作的疾病,入学后复发者,条件符合武汉市慢特病者须申请武汉市医保门诊慢特病治疗。

9、因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违法乱纪行为、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科患者除外)、交通肇事和医疗事故等由于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10、上级有关管理部门规定不应报销的其他费用。

11、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校医院。


附件5

参保大学生住院报销比例

  • 参保学生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直接使用电子医保凭证登记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系统会自动结算医保基金负担部分;应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 寒暑假异地住院治疗,提前办理异地就医线上备案,提交成功即可享受医疗费用直接医保结算。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使用住院费用异地结算,需个人先垫付,出院后将报销所需材料整理齐全送到医保办即可。(具体报销材料校医院官网查询)

    住院报销支付比例:(详情可查询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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